套路多多,购房纠纷如何“有效维权”?******
人民网记者 孙红丽
近期,中央层面多部门发文定调房地产市场,并作出“要确保房地产市场平稳发展”“支持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等一系列部署,进一步提振了房地产市场信心。
买房置业是老百姓重要的消费需求之一。让人民群众放心购房,住上更好的房子,诚信守法、风清气正的市场环境不可或缺。然而实践中,消费者在买房过程中可能遭遇种种套路,一旦交了定金买了房,常常处于弱势地位。比如,卖房捆绑销售装修升级包、精装交付货不对板等。这种时候,消费者应该如何有效维护自身的权益?
被“虚假宣传”误导,开发商规避责任怎么办?
近日,来自南京的网友向“人民投诉”平台反映,南京某楼盘在销售时,将小区主大门和会所一楼及景观作为重要宣传卖点,以高于周边楼盘3000元左右每平方米的价格售卖,很多消费者都为了景观买单。但购房完成后,开发商擅自更改规划,之前宣传的卖点全部变为其他功能区,且未做任何明确告知。小区景观遭到破坏,实质上房产溢价已经消失,给消费者造成了重大财产损失。
在消费者购买一手房的时候,开发商往往会通过宣传册、微信公众号等,对楼盘及样板房进行宣介。有的开发商还会草拟类似“售楼书、广告、宣传资料不构成要约,不属于交付标准,不具有约束力,双方应以正式合同为依据”的条款。那么,这些宣传和介绍是否有法律上的约束力?
中国消费者协会对此指出,根据法律规定,开发商无权单方在合同中规定广告和宣传资料等不构成合同内容。当售房广告和宣传资料构成要约,即使未写入合同,开发商也应履行相关义务,如未按约履行,则构成违约。
另外,业主如何避免被“虚假宣传”误导?遭遇开发商虚假宣传后又该如何维护权益?
中国消费者协会法律部副主任谢龙在接受人民网记者采访时表示,消费者维权主要的依据是以合同约定为准,但是一般情况下商品房的宣传广告和宣传资料在法律上定性为要约邀请,这不具有强制约束力。
“但是,如果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是开发商在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以及相关设施所做的说明和承诺,并且这说明承诺具体而且确定,对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都有重大影响,那么它就构成了要约。”谢龙说,这种情况即使是没有写到合同里面,它也是合同的重要内容。如果开发商违反了这些说明和承诺,那么消费者也可以据此作为证据,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拍卖公告、商业广告和宣传等为要约邀请。商业广告和宣传的内容符合要约条件的,构成要约。
举例来说,消费者在售楼处选购商品房时,宣传单上注明的房屋实际可使用面积是约86平方米,实际交付面积却不足80平方米。如果通过宣传资料和其他的相关证据能够看出开发商以房屋实际使用面积作为卖点,从而吸引消费者签约购买,那么可以认为,这个宣传内容构成要约。
谢龙建议,业主需要收集保全相关购房证据,譬如楼书、户型图、小区平面图等宣传资料,或是通话录音、现场录音录像、聊天记录等。
利用“补充协议”加重业主责任怎么办?
“多签了2份《补充协议》,收房时间变了,物业费涨了……”天津某楼盘业主向记者反映,补充协议和购房合同差异巨大。在购房合同基础上添加的补充协议,加重了业主的责任,规避了开发商的责任。
实践中,经常有开发商利用其在房产交易中的优势地位,在与购房户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时,要求购房户签订《补充协议》,在《补充协议》中多处变更、修改、增加原合同中的主要约定事项。
谢龙指出,这种情况会导致正式合同里的一些条款失效。
“从法律效力上来说,补充条款要高于合同条款,所以消费者一定要对补充协议的具体条款充分理解。”谢龙表示,开发商有义务充分说明每个条款的具体内容,消费者也可以拒绝一些不合理的条款。同时,从法律上来说,一些对消费者特别不公平的条款也是无效的。当然,具体要根据条款内容来判断。
北京广森律师事务所姜超峰律师提醒消费者,签订购房合同补充协议时要看清其中存在的陷阱,如涉及到交房时间,建议购房人在签补充协议时要明确、细化这些条款,对不可抗力的具体情形和影响程度有一个明确的约定。
不得不选的捆绑装修,真的合理吗?
在一些地区新房限价的背景下,很多楼盘特别是热门楼盘通过推出装修升级包这样的方式,变相进行组合销售。
去年九月,李先生在北京望京片区看中了一套面积126平米的新房。打算交定金时,销售人员告知,除了首付款,还要准备好买“升级装修包”的钱,否则房子就无法购买。几经协商未果,李先生只能无奈同意。
无形中增加了一大笔支出的李先生很是郁闷,强制买卖装修升级包是违规行为吗?
谢龙对此解释,从法律规定看,任何经营者销售商品提供服务都应当明码标价,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也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开发商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销售装修升级包这种行为违背了消费者意愿,侵害了消费者自主选择权。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虽然拥有拒绝的权利,但是实践中,面对不接受就不购房的情况,消费者仍有购房意愿怎么办?
“这种情况下,如果消费者购买装修升级包,要看开发商能否正常给消费者开具正规的发票。如果不能,说明这个收费是不合理的,那么消费者就可以去举报。”谢龙表示。
姜超峰认为,装修升级包从法律上来说没有问题,但是合理性还是有所欠缺。商品房买卖是一种平等主体的民事法律关系,这种情况下如果不存在欺诈、故意隐瞒等导致合同无效的因素,合同是有效的。
对于不买装修升级包就无法购房的情况,姜超峰建议,购房者若购买捆绑装修的房子,为了自身利益,应要求开发商在购房合同中写明装修品牌、价值标准等,以及如未能达到约定的标准,开发商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精装修货不对板,如何解决?
2020年9月,河北保定的王女士在市内某小区全款购买了一套精装修期房。交房后,发现不仅精装修房与样板房相差甚远,还存在窗户关不严、墙面不平整等问题。尤其是卫生间的瓷砖,很多是空的。
精装修房屋货不对板、缩水、漏水、减配……业主可以主张哪些权益?面对开发商“样板间仅供参考,最终交房以合同约定为准”“出卖人享有最终解释权”的条款,业主该如何有效维权?
姜超峰认为,房屋质量问题分两种,一种是严重的质量问题,比如可能有危险性,入住后人身安全得不到保证等,消费者可以拒绝,甚至可以要求退房并要求对方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一些非严重的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开发商有责任、有义务承担维修责任。
“‘享有最终解释权’这句话本身不符合法律规定。”谢龙称,因为这种格式条款是由开发商事先制定并重复使用的,而格式条款一定要基于公平的原则来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如出现争议,应该做出不利于格式条款提供方的解释,也就是要做出有利于消费者的解释。
姜超峰说,装修样板房对消费者买房有非常重要的影响,它可以构成合同要约。如果开发商明确提示消费者,样板房不是最终交付标准,开发商可以不承担责任。如果注明属于开发商赠送,则也要符合赠送的要求,比如品牌、材质等,否则开发商同样可能构成违约。
东西问·解码兔年|刘晓峰:东亚文化圈如何过新年?******
中新社北京1月25日电 题:东亚文化圈如何过新年?
作者 刘晓峰 清华大学历史系教授
只要拥有365天一个周年的认识,人类自然会逐渐形成迎接新年的文化传统。
不同民族拥有不同文化,其迎接新年选择的时间点和文化习俗各自不同。在古代东亚地区,中国是最大的文化发源地,源自中国的时间文化拥有不可替代的权威性。当中国古代历法的影响进入东亚周边,中国种种辞旧迎新的年俗自然也影响到周边地区。所以,历史上相当长一段时期,东亚地区拥有很多相通或非常接近的新年习俗。同时,又因东亚各国与中国关系有远近之别,所受影响各自不同。
年是一岁之首。是年之始、月之始、日之始。正如中国《忙年歌》中所唱,“二十四,扫房子”,为了面目一新迎接新的开始,一场大扫除非常必要。在古代东亚,新年之前都有大扫除。忙年在东亚是普遍存在的年俗。《安南风俗册》就记载越南过年:“腊月中旬,四民远行陆续回贯,制办衣服,洒扫园堂,拂拭器皿,要事整洁……近除夕……弃旧灶于净处,易以新灶”。日本、朝鲜半岛和古代琉球,也都有忙年的习俗。
日本横滨中华街挂起龙形灯笼迎接中国农历春节。吕少威 摄扫除房间还包括赶走家里不干净的东西,这就是古代驱鬼逐疫的傩仪。用傩驱除脏邪厉鬼。通常认为驱傩在中国周代就有,《周礼·夏官·方相氏》云:“方相氏,掌蒙熊皮,黄金四目……以索室驱疫。”到汉代宫中行傩,则已经发展到方相氏率十二神及一百二十名“侲子”驱逐虎、魅、不祥等凶神(《后汉书·礼仪志》)。
日本成书于十世纪的《延喜式》记载,承担驱傩人物的阴阳寮要在十二月晦日黄昏,由官人率领驱傩的斋郎队伍等候在宫门外,入夜入宫中驱傩。追傩中使用弓矢。弓用桃弓,矢为蒲苇之矢。这和中国的驱傩非常接近,明显受到中国的影响。
中国古代的岁时历法以干支纪年。在韩国,有一种占卜方法就根源于中国古代的干支文化。这是从正月元旦算起的卜年方法:从正月一日算起,把后面的十二天按地支的属相分为有毛日和无毛日。按照这一分法,子日的鼠、丑日的牛、寅日的虎、卯日的兔、午日的马、未日的羊、申日的猴、酉日的鸡、戌日的犬、亥日的猪都是有毛日,辰日的龙和巳日的蛇是无毛日。
如果元旦那天赶上有毛日,会是丰收年,如果赶上无毛日,就会是歉收年。新年后出现的第一个鼠日称上子日,农民们要到田里点火烧田;第一个牛日子称上丑日,本是农闲世界,但因为这个日子是牛日子,要多喂老牛一点黄豆,因为马上又要用牛帮人干活了;上寅日人们尽量少出门,特别是年轻的姑娘,如果这一天在别人家大小便,会给那家人招来虎患,这些习俗后来随着老虎越来越少也慢慢变淡了;卯是生,因此上卯日在韩国是一个祈祷长寿非常有效的日子。
马来西亚吉隆坡一商场内具有中国元素的春节装饰。赵胜玉 摄日本人的正月也有干支文化形成的正月节俗。日本正月有子日之宴,又有子日之游,这些据说都来自中国的古俗,可对于我们中国人自己,反而非常陌生。日本古代正月上子日有宴会,例称“子日曲宴”。天皇和群臣鼓琴弹歌,赐衣颁禄,过得很热闹。
再说过年放爆竹。爆竹是东亚新年的标配。过年放爆竹,中国放,韩国、越南也放,似乎只有日本不放爆竹。其实日本也放。只因为是最古老的爆竹,很多人不认识了而已。
正月十五元宵节在日本叫“小正月”,和“大正月”元旦相对应。日本人自明治维新以后,将原本属于夏历的传统节日,皆移于西历月日之下,所以日本人的“小正月”,就是每年元旦之后第十五天。因为直接采用西历,所以十五日并不能保证就是满月之日,在东亚的时间文化传统中,显得有点亦正亦邪。
但日本小正月有个与火有关的传统仪式,大多数地区管它叫“どんど焼き”(dondoyaki),也有部分地区称之为“左义长”(sagicho),日本小学馆出版的《日中辞典》把它译作“爆竹节”。
左义长的具体做法,是把竹十数根呈三角形架起来,用绳索捆住,上面再敷上干稻草以用于助燃。正中间则立一高竹,上悬扇子和钱。点燃时,儿童会围绕着火堆唱“トンドヤトンド(tondo ya tondo)”,民间非常流行的对这一习俗的称谓“どんど焼き”,即来源于此歌唱方式。
在日本,各地的左义长习俗也因地域文化特征各异而出现变化。比如,有的地方把一年之中写的字一同烧掉,据说这样可以变得会写字;有的地方借燃烧左义长的火烤饭团或粘饼吃,据说吃了一年不害虫牙、一年无病无灾;一些地方,左义长习俗还成了当地吸引游客的观光事项,被指定为非物质文化遗产。
过年燃放爆竹,在中国南北朝已经成俗。《荆楚岁时记》记:“正月一日,是三元之日也。《春秋》谓之端月。鸡鸣而起,先于庭前爆竹,以辟山臊恶鬼。”山臊长相奇特,一尺多高,只有一只脚,有让人生病的超能力,但非常害怕竹子烧爆的声音。根据这段记载,烧爆竹子惊吓怪物山臊,是古代中国爆竹的起源。日本的左义长,从时间和形式上都保持了爆竹的原型。燃竹之俗何时传入日本,惜文献阙如,不可考知。实际上,“爆竹节”的两个日本名字所模仿的,也都是竹子被火烧后空气胀破竹节发出的爆炸声。
日本横滨的华侨华人社团以舞龙舞狮的方式欢庆中国传统的春节。滕剑峰 摄东亚的新年,节俗万千,但其精神不外辞旧迎新、驱灾求祥的良好愿望。东亚地区曾共同使用过汉字的区域,被称为汉字文化圈。这里是接受中国文化影响最深的地方,也是各种新年习俗和我们最近缘的地方。
新加坡和马来西亚过春节,有一项独特的民俗项目——“捞鱼生”。多人围一桌,从大盘里争先捞起鱼肉、配料、酱料,一边捞一边大喊“捞啊!发啊!”,愈捞愈高,寓意步步高升。鱼生,本源自中国广东,早年奔赴南洋落地生根的广东人,把鱼生带到新马一带。上世纪60年代,经谭锐佳、冼良、许国威和刘育培四位大厨改良,鱼生和各色配菜各式酱汁同食,边捞边喊吉利话,七彩缤纷、红红火火。
泰国传统新春“宋干节”,也叫“泰国泼水节”,与中国傣族泼水节类似。每年4月13日至15日。善男信女在寺庙拜完佛后,德高望重的和尚把渗有香辛料的水淋洒在其身上,以驱除邪气。信徒们再把香水洒于佛像和“宋干女神”,祈求新春如意。祈祷仪式结束后则是泼水狂欢,祈福来年繁荣好运。更有甚者把大象牵上街,向行人泼洒祝福。
相通的民俗历史文化,是东亚各国人们相互联系的纽带,也是历史给我们留下的共同文化基因,值得珍惜和发扬光大。(完)
作者简介:
刘晓峰,清华大学历史系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华日本哲学会副会长、中国日本史学会常务理事、日本古代史专业委员会会长、北京市中日关系史学会副会长。从事日本历史与日本文化的教学与研究,并努力开拓由日本、朝鲜、琉球、越南等组成的汉字文化圈回视中国古代文明的研究视野,在时间文化研究方面上着力最多。代表作有《古代日本における年中行事の受容》(日本桂書房)、《清明节》(中国社会出版社)、《东亚的时间——岁时文化的比较研究》(中华书局)、《日本的面孔》(中央编译出版社)、《端午》(三联书店)、《琉球史论》(合著,中华书局)、《时间与东亚古代世界》(社科文献出版社)等。
(文图:赵筱尘 巫邓炎) [责编:天天中] 阅读剩余全文() |